国土资源部今天公开发布公告称,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再需要评估备案,此前实施的三级评估备案制度宣告取消。
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取消后,一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,二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市(地)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,三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;各级评估报告不再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。涉及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管理制度按相关程序办理。
2004年,国土资源部曾发布《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通知),通知中明确提出,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,并要求,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,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其中,一级评估报告报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国土资源厅(局)备案;二级评估报告报市(地)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;三级评估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国土资源部表示,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要求,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,决定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。